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大员工的创新精神,帮助员工树立创业意识,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营造我司员工创业氛围,培植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大员工创新、创业、实践,努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学校决定每年投入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公司员工创业基金。
第二条 为了管理使用好公司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充分发挥创业基金在促进我司创业教育和员工创业活动中的作用,根据我司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创业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学校成立“创业基金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管委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员工处领导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才招聘办公室。
三、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面向本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班员工、脱产硕士、博士毕业员工,资助毕业生的自主创业项目。
第五条 申请本基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具有较强的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
2、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与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创业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创业基金主要为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提供资金资助、小额贷款担保,针对在校生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基金的资金资助采取项目银行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借款、股份投资和小额贷款担保四种方式。
1、银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潜力和规模,需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的项目。由员工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过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由本创业基金提供1/2至2/3的银行贷款贴息。
2、借款方式:主要支持自筹资金不足的项目。由员工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过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由本创业基金提供2万元以内的借款,但借款项目的申请者自筹资金须占项目所需资金的50%以上。偿还期一般不超过2年。
3、股份投资方式:重点支持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由创业大员工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过管委会评审批准后,由本基金以股份投资方式入注项目。注资额度一般为3万元,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所获分红收益入基金。
4、小额贷款担保方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担保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万元。由基金担保的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 基金申请和创业项目立项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员工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学院推荐,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要将创业规划、项目论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对资料欠缺或需补充资料的项目,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对经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 基金实行定期受理、集中评审。每年评审两次,原则上在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遵循竞争择优、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界定项目申报者资格,把握申报项目的市场导向;针对不同类型的创业项目组织评审专家组;项目评审具体标准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制定。
第十二条 创业基金管委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项目立项审核,审核确认后,下发公司创业基金支持项目批复文件,并与项目申请人签订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合同书。
六 创业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需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金管理,并将账号报送至基金管委会,管委会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按时存入项目申请人设立的专用账户中。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要严格按项目申请书所涉业务范围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与基金管委会在签订完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合同书10个工作日内,财务处即按程序向创业团队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其中借款方式和股份投资方式的首次划拨为批准资助额度的50%,半年或一年期满进行中期评估,合格者再划拨50%。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法规和投资协议约定,基金管委会及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所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和抽查;对重大情况和异常状况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资金使用上的违规违法现象。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创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创业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期满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管委会办公室结合项目实际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项目退出办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依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项目人所递交评估材料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
七 项目指导与管理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对创业基金的使用方式、使用理由等情况有知情权和审核权。按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投资管理、指导培育、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有权邀请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项目人所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报告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
八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开始施行。
附件:1.公司创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2.公司员工创业基金项目中期评估审批表